|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不得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4-24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概况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情形,按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按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