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不得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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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情形,按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按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