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离职在计算离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时实际工作年限如何确定-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04-25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是否可以考虑四舍五入,是否参照劳动法规,也是缺乏相应的说税明确,所以从咬文嚼字的角度,两边都有的说

    原标题为:一个问题,两个不同答案:员工离职在计算离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时实际工作年限如何确定,如三年零二个月,是认三年还是四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案例与确认

    同一个问题,二个判断结果回复:任职三年又两个月的员工离职在计算离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时工作年限如何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此问题网上回复该员工的工作年限应确认为4年(),而地税回复三年零两个月应按三年计算()。

    经与地税有关人员咨询,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如员工工作5年零3个月,工作年限按6年计算,但由于此计算方式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标准可能不一致,具体计算方式需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同时关注到在一份已失效的《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50号)中,解释实际工作年限:指个人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即:实际工作年限不换算到月,不能大于12。

    第三只眼的发现

    工作年限,首先这里不宜认为可以月份折算(尽管这样更精确),出现小数点的情形,其二是出现未满12个月的月份时,是否可以考虑四舍五入,是否参照劳动法规,也是缺乏相应的说税明确,所以从咬文嚼字的角度,两边都有的说。不过从目前实务的角度,多一个月,也是一年的轮回起始,认可其为一个年限,更为接近实际有利的情形。

    当然,可以延伸的事,如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除以12的计算,12是固定的,尽管这个人可能只工作一个月,但拿到的一次性奖金,仍可以除以12适用个税。

    郝龙航

    作者
    • 郝龙航 笨鸟先飞,勇于分享,共同进步受益。
      微信公众号:hlhtax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