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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按月份计算的增值税特殊事项,会被强制按年度清算吗-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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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文件中人家也说了,可以,即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不是强制,看着有不好的苗头了,就可以要求,这为先提条件

    增值税通常之下,都是按月计算,或有缴纳,或有留抵,其间销售是自己做的事,且不管它,但是进项税额抵扣,却是有多有少的非自己完全控制,因此往往许多事,按月计算就感觉会失衡了,因此会有各色的意见出来。

    法规中提及的事项

    (1)其中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提及(视野注:此文发布于2014年10月5日,财税[2016]36号也有相似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其中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提及:

    问: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第三只眼观察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按月,还是按年,都是不完整的,因为增值税是没有汇算清缴年度之说的,永远是流动的,只有开始,没有终结(除非关门),因此上述规定中,从月份转到年度来调整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理论上是对的,但是于纳税人可能就是不利的,因为纳税人可以说,凭什么规定按年度啊,那我按年度计算增值税,有可能我先期还有多缴的呢,年末留抵还挂着,所以这个规定,更多是站在发现纳税人有问题的角度说明的。

    当然,上述文件中人家也说了,可以,即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不是强制,看着有不好的苗头了,就可以要求,这为先提条件。

    [举例1]

    如某一般纳税人当年两个月有发生额,简单点,无法划分抵扣归属,一个月的进项税额是1000万元,当期应税收入2亿元,免税收入5000万元;一个月的进项税额是200万元,当期应税收入1900万元,免税收入100万元。试计算各自与汇总的转出情形。

    分别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5000/25000)=200万元,200*(100/2000)=10万元。合计算:1200*(5100/27000)=226万元。

    如有的企业如果不按年度清算,有可能将一个月免税收入大的时候取得的进项税额,放在次月认证抵扣,可能次月免税收入少从而计算的转出比例小,所以确实有调整的可能手段。正因为将这种小的比例拉平之后,多的可能就出来了。

    当然有的月份可能免税收入是负数,那总不能再让你多抵扣一部分吧,是负数时,就不需要作转出了。但是如果允许年度负数冲减,可能转出的倒是变小。

    其他可能被要求的事项

    尽管税法上列举的年度清算的情形可能就上述转出的事项,但是税务机关可能展开想象,比如对于即征即退的事项,超税负率3%部分返还,这个税负率一般是按月计算的,大哥可能说,不行啊,按年度算一下吧,看看是否真的有不平衡的情形。这个事项跟上面一样,如果一拉平,就有可能带来有的月份不到3%时,有的月份超过3%时,不到的空档会被拉平,从而得不到某月份超3%的全部退回,这对于软件企业、融资租赁、管道运输服务等,都可能有影响,但是,这些个事项却并没有在法规中要求年度清算之类,明白的就是按期(即常为月份)计算出来的结果处理。

    至于现在在税收监管中的增值税税负率的预警值,却常以年度来计算的,这也要求纳税人按年度评估,但这个评估只要标准是一致的,并不涉及上述的问题。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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