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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改增试点单位的营改增影响-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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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轮营改增,并不只是我们涉及营改增的单位,因为这些单位营改增了,对于与这些单位发生业务的单位自然也“被营改增”了,……

    本轮,并不只是我们涉及营改增的单位,因为这些单位营改增了,对于与这些单位发生业务的单位自然也“被营改增”了,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本轮营改增的政策。

    一、财税[2016]36号的和征收率

    本次之后,即2016年后,中国将不再存在了,除非务机关检查查实企业在此之前的补税事项。本次营改增主要涉及行业:业、、建筑安装业、生活服务业。

    同时财税[2016]36号将之前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进行了统一的规范,财税[2013]106号文件废止,下面是所有营改增试点单位的税率情形:

    如下适用于:

    非营改增试点单位的营改增影响

    如下适用于:

    非营改增试点单位的营改增影响

    但是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简易征收率还有一个5%,即如下的情形:

    销售不动产、租赁不动产(不含个人住房),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是简易征收,其征收率都是5%,这在财税[2016]36号中的“税率和征收率”章节并没有说明出来,其实也是营业税过渡期的的考虑,不过整体看,是较营业税的税负低了,因为涉及不含入基数变小的问题。

    二、抵扣新政策

    对于已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自然是关注本次营改增的进项政策及可以抵扣的政策,其本身显然是有利益的改革,因为相应的进项会增加,会减少,对于净是一个积极的影响了。

    首先来看一下本次不可抵扣的情形描述,比如对于不动产,原来是不得抵扣的,现在是允许抵扣,这就是一个大的变化,我们需要分二部分,一部分是对于老试点纳税人的影响,一部分是对于原一般纳税人的影响,这儿所涉及的进项抵扣,都是对应一般纳税人的买方而言的,而不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本身抵扣也没有这个使用的规则。

    (1)营改增单位的不得抵扣的事项:

    非营改增试点单位的营改增影响

    下列情形为本次营改增的一个创新性的抵扣规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7]。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调整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付款证境外单位的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进项税额的影响分析

    对于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进项当然是第一工作,包括可以考虑停止2016年5月1日之前的采购(但对于不得抵扣事项还是可以采购的),同时积极与相应的部门沟通提供增值税开具的信息,因为这些单位通常也在进行信息的采购。

    但是有如下的事项,参照上述的分析,仍是不得抵扣的,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意义,主要是如下的几个事项:

    非营改增试点单位的营改增影响

    对于如下事项,需要重点关注抵扣的取得:

    非营改增试点单位的营改增影响

    (4)过渡期抵扣的风险

    对于涉及4.30前发生的业务,但是如果取得的并不是之前的营业税发票,而是之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过渡期的安排,可以不缴增值税),一是注意发票合规的评估,这种情形是允许的,二是如果客户对于4.30前的费用开具的是过渡期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可以抵扣,建议要区分情形进行判断。

    当然有的时候,客户可能有人为的安排,即有的想一下子全开具了营业税的发票,其实这是有问题的,因为可能并没有发生营业税的义务,这还是有风险的。

    三、客户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的影响

    因为客户的营改增,特别是涉及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未来需要当下的一般纳税人自开或找税务机关代开是一个需求了。这个需要确定一些发票用量或限额的准备。

    四、几个特殊事项的说明

    对于几个特殊的事项需要说明如下:

    (1)

    之前是视为有形动产的租赁,按17%税率考虑的,财税[2016]36号文件是要求作为贷款服务处理,但对于4.30之前的老合同允许作出选择处理。作为贷款服务自然不能再作为抵扣处理了。

    (2)统借统还

    对于公司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统一发放的或者是统一借款,转给集团内企业使用时,如果不高于借款利率,是可以不视为增值税的的,相当于延续了营业税的老政策。

    (3)混合销售

    其实营改增试点以来,是没有提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则的,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重新提出了这个的涉税处理规则。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当然对于什么是“为主”的界定,是没有量化标准的,建议企业进行有效的关注。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限于旅客,不包括货物,也不包括租赁汽车办公使用的情形。

    [3]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5]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其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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