侃税吧8‖建筑总包与分包选择不同计税方式有讲究-凯发游戏
小:我们是建筑服务企业,想问几个问题可以吗?
小税官:可以。
小会计:建筑服务业在过渡期有哪些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小税官:建筑服务在过渡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形主要是:清包工、甲供材工程以及老。不过,清包工、甲供材工程没有受到过渡期的限制。只有才需要考虑选择的问题,不存在选择问题。
小会计:知道,我们是一般。想请教:总包方选择的和分包方选择的征收方式相互之间有影响吗?
小税官:这个事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看的:
如果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分包方的选择征收方法才有意义。分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就可以开具11%的专用,那么可以按11%抵扣。分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就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总包方就不可以抵扣;但是,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也只能抵扣3%的税额。
如果总包方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就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即使分包方选择了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对于总包方来说就是取得了进项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分包对计税方式的选择对总包方在增值税抵扣上没有任何的影响。因此,分包方只需要考虑自己的因素对选择的影响。
小会计:嗯!总包方与分包方的计税方式的选择看来是相互牵制的。是不是可以专用说: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分包方就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就有利;总包方选择简易方法,分包方也选择简易方法,这样就可以少缴税?
小税官:这个就不好说了,要根据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看的。影响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的因素很多,比如:材料的比重、可以取得抵扣的比重、抵扣发票的等等。所以,要在工程造价、中需要进行比较详细的测算分析。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对后续的带来影响,所以,总包方在确定自己的选择方式后,对分包方的计税方式也有必要在中作出约定,固定增值税的结算模式。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可能容易引起后续的纠纷,因为总包方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而分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最后有可能造成总包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这就需要在约定中考虑抵扣税额的利益弥补问题。当然,仅仅是双方合作或者选择的一个方面,合同定价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许多。
小会计:是的。但是税收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所以我们老板想让我了解多一点,便于合作谈判。想再问一下,建筑工程中必然存在使用后剩余的建筑模板和下脚料等物品,应该怎样处理才能规务呢?
小税官:使用后剩余的或者能够继续使用的模板和下脚料,如果对外出售或者转让、赠送了,应该作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是入库了,等待以后其他工程需要时在利用的,属于本企业的,增值税无需处理。
小会计:清包工、甲供材工程是不是可以按照项目来进项选择计税方式?
小税官:可以的。
小会计:那不是很容易避税吗?
小税官:增值税是有严格的规定,怎么可能!
小会计:好!那我问你几个问题,同一个建筑企业是一个纳税人,企业内部之间的不同项目之间进行物资调拨,按照规定是不是需要视同销售?
小税官: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所说的情形不符合视同销售的情形。
小会计:那从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中已经抵扣的物资调拨到选择简易征税的项目上,是不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小税官:材料物资用于简易征税项目的,应该进项税额转出。
小会计:好。那在一个小项目上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然后购进大型设备用于工程建设,并列入固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总是符合抵扣条件吧?该工程结束后,该设备移送到选择简易征税办法的大项目上使用,这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吧?
小税官: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