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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培训(营改增)时的问题探讨-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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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贸易型企业原来支付境外佣金是代扣代缴及附加税费,现在了,现在是否代扣代缴及附加,能否抵扣,如何取得,如何抵扣?

    第三只眼意见:现在需要代扣代缴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可以抵扣,取得的票据,入账用的是对方的invoice,而抵扣方面,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需要向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但应当具备书面、付款证境外单位的单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以此作为扣税凭证,填写在申报表附表二相应抵扣栏次中。

    注意,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是,增值税是,增值税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即购买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

    如果涉及贵司承担税款的,请注意反算,此时请直接用中工具箱中的“代扣代缴计算器计算”。

    2、企业之间有借款,有利息,原来是去局代开发票,现当场交税,现在是否去国税开?怎样交税?(因为企业有留抵增值税),另外如果借款合同是2016.1.1-2016.12.3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前4个月在地税开具发票吗?

    第三只眼意见:原来贵司是增值税的,但利息是地税计缴营业税时,没有发票是代开的,在增值税下,贵司已是一般,是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于在当下作为是不得抵扣的,因此借款用的一方也不需要专用发票抵扣,故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由于贵单位的利息是年末约定收息,前4个月并没有发生营业税下的纳税义务,因此需要在2016年12月一次性计缴增值税就可以,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供对方结算。

    3、老营业税时,分公司开具收据给内部单位做收入,现在改增值税如何操作?

    第三只眼意见:不知原来开具收据是不是计缴营业税,因为营业税对于分支机构而言,通常是作为独立营业税纳税人对待的,但是由于所得税对于内部交易并不需要发票,所以也不需要支出要发票。

    营改增之后,纳税人身份处理基本的原则是接近营业税的处理规则,但是要是租赁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内部单位(对方也是一般纳税人),则内部正好抵销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像营业税产生整体的计税的利益流出。

    4、老工程工程产值已报,营业税已提取,但发票未开,税也未交,以后,改交简易增值税,如何操作?

    第三只眼意见: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营改增之前有无达到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即约定的收款时间为主要判断点,如果没有,则计缴增值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正如问题中所说,营业税已提取,这只是上的的计提,并不是税上的规则,因此建议进行冲减,并重新计提增值税,调整收入,营改增之后的简易计税,初步判断是更有利的操作,而且对方还能抵扣,“两全其美”。

    5、bt工程,公司营改增前是按差额交营业税,营改增后,项目公司是否应在5月1日前把发票开给业主单位?

    第三只眼意见:《营业税差额征税办法》对于营业税下的bt计税方式明确如下:对采取bt、bot投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按bt、bot方式操作并签订bt、bot项目合同的,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融资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首先省认为bt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因此在营改增之前是否开具营业税发票,主要是基于双方约定的收款时点是否达到,如果达到就建议开具,同时确认营业税,但如果因各种原因未开具,营业税缴了,营改增之后一定时期内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必再计缴增值税)。如果未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则营改增之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可以继续进行扣除分包的处理,征收率是3%适用。

    6、我们是企业,目前主营租赁业,房产是2016年前的,选择简易方式纳税,请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自行开具发票吗?

    第三只眼意见:这个问题确实比较专业的咨询,一是选择简易是没有问题的,毕竟旧房产没有抵扣过什么;二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简易计税的不叫税率)是5%,企业自行开具专用发票,注意相应选择的率需要确定在税控系统中可以选择开具,如无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增加。

    7、即征即退企业,销售方不取得专用发票可以吗?税务机关可以任由企业自行选择获取专用发票和普票吗?以上问题,如果不可以,税务机关如何管理呢?

    第三只眼意见:销售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并不代表必须取得多少如何标准取得,因为不抵扣,就是销项确认的比较的结果。后面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即征即退的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方是可以全额抵扣的,完全不需要考虑销售方即征即退了多少,因为那是国家财政买单,与对方没有任何。

    8、按计提的营业税金到底交还是不交,如交了,5月1日后才开具发票,增值税如何办?之前未开具发票已缴的营业税可以抵扣吗?

    第三只眼意见:计提基本上是达不到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认为是不交的,如果5月1日之后开具发票结算,则计缴增值税。

    之前未开具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营改增的政策也是给了支持性的过渡,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老项目都需要进行备案吗,时限,提交什么资料?

    第三只眼意见:一些地方是规定了一些操作的实施办法,要求进行老项目的备案,这个没有统一的标准与时限,建议营改增后,在5月份确定好选择意见就完成备案项目的程序(如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要求)。

    10、建安企业的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而房地产企业用一般计税方法,建安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房产公司吗?如果可以开,是自己还是代开,3%吗?

    第三只眼意见: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自己可以开具,征收率是3%的。

    11、建安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劳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劳务公司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建安公司吗,如果是,自己开具还是代开,按3%吗?

    第三只眼意见:不知问题中所说的劳务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力还是指分包的情形。如果是分包,那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即使对方选择了简易方式或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但是如果是劳动力外包,并没有规定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则需要考虑文件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2、工程项目进度90%,但甲方要求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可以吗,增值税有吗?

    第三只眼意见:项目进度是不是结算的条件,如果是,认为对方的要求是不合适的,除非对方全额应付款了,显然如果这样做,有可能发现不了风险,但是国税机关认为余下的部分的应税行为发生在营改增之后,可以认为的缴纳了营业税,以致形成重复征税,也是有这种可能的。因此如果要做,建议在合面进一步修订明确新的商务约定。

    当然计缴营业税其有不利,因为一是有甲供材的问题,二是对方抵扣不了,这种情形,可能是对方缴纳了全额营业税或税务机关的某种“不合理”要求所致。

    13、我们是建安企业,老工程都是按简易计算方法纳税,5月份取得的水费、电费、办公费等取得专用发票是否要认证,然后通过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假如5月份没有新工程,没有销项税额。5月1日前分包已开具发票交营业税,5月1日后,总包开票时,分包已交营业税,是否可以扣减差额?

    第三只眼意见:是否要抵扣,看贵单位的操作,比如如果在电子认证抵扣系统中操作了,则就要作进项转出,如果不作,则就不需要,这个不是强制的,要看企业的选择处理。

    营改增前取得的分包的营业税票,是可以在营改增后继续扣减的,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4、房地产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不是包括、等税费?

    第三只眼意见:目前来看,土地价款应作狭义理解,不包括税费的部分等其他项目。

    15、营改增前取得的房产烂尾楼住宅项目或,5月1日后变更了公司名称,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或者进行改造重新领了施工许可证,是不是必须是新项目?

    第三只眼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依据办法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一种情形认为是老项目,比较明确,因为换了企业名称并不能拿到进项,这个原则是既定的。但是5月1日后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可能就有争议了,因此建议在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上进一步标识出营改增之前开工的内容,毕竟在形式上税务机关无法视办法规定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决定。

    16、假设100万元一套住房,其中30万元在4月30日前预收并缴纳营业税,5月1日房屋交付,并支付70万元,发票如何开具?开具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地税发票,还是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缴纳税款?如果交付之后涉及到补差价如何处理?

    第三只眼意见:这就是营改增的“奇葩”之事,试想一个业务如何“睡”一晚就能分得清了,其实是分不清的,所以理论上的分清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就怕主管税务机关有“想法”。

    对于此问题,有的务机关要求在4月30日前开具完营业税发票,如,但是其实为了顺利过渡,这个不是强制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说明: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个底线就是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不要在营改增之后因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就行了,发票只是一个给对方的结算凭证。但是营改增之后的70万元,是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或专用发票视客户情况),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交付后涉及补款的,则建议就增值税了,此时营业税都“管”不着了,如果涉及退款,则是可以向原地税机关的。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很明确: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郝龙航

    作者
    • 郝龙航 笨鸟先飞,勇于分享,共同进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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