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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学习笔记:农信社的营改增,有人看法规可能看走了眼-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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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不,农信社的,来了利好消息,同志们可“爽”了,、国家税务总局总算听到我们的呼声了,而且呢,让我们还比原来的税“只减不增”了,照这样,真都不想改制上市了,哈哈,这只是的想法了吧,上市可能更挣钱,千万别这样想。

    旧账未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机构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的金融保险业减按3%的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

    各位同志,这儿写的政策是到什么时间,2015年,那从2016年到2016年,不好办了,是按3%还是按5%,理论上,是按5%了,但是同志们也可以争取了,不能光营改增了,旧账还要理理呢,的同志可能也“关心”着呢,建议我们持续性的明确一下,农信社也不要急着交上去,毕竟这种事,后发文的还挺多的,养成“习惯”了。

    新政策别看走了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说了啥: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村镇银行,是指经业监督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有的同志就开始研究“文言文”了,不知上面划横线的这段话是“、”号放在哪儿停了,比如有的同志认为,是这样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有的同志认为是这样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承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应文件对于这几类公司营业税的政策,小编理解,就是后面的解读,并不是如前面所说,如农村信用社在城市的就不得享受征收率3%,这就有点走偏了锋芒了,这文件写的也是一个累啊。

    简易计税方法3%并不是

    农信社让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一个法人社的年收入>=500万元,基本上都达到了,那必须是的,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此时有的同志说,我们要不要专用,理论上如果没有别的业务,就提供金融服务,那就不要专用发票了,如果还有别的非金融服务,如等业务,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那抵扣也要抵的。如果这个公司,除了金融服务,只有变卖废旧物品的一般计税方法的,那抵不抵也说不清楚,所以,看各家社的情形。

    省联社的增值税处理

    省联社基本上不做啥金融服务,就是管理性质分摊(认),那有的同志说这要作增值税的收入吗?理解上分摊也是要做的,为何,你们买软件、大楼都是有进项的啊,必须消化出去,而且是真的提供法人社服务,即使法人社是简易征收,那也先入着,将来说不定用上。所以省联社应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收入,不能用3%简易,而是6%或其他的征税事项。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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