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营改增后员工将房屋提供其所任职公司使用收取的费用必须缴纳增值税-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5-13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案例概况

    王五是吉祥公司的雇员,2016年将其自有住房供四川吉祥公司作为办公用房,按月收取1.20万元的,请问王五取得该项是否缴纳?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王五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具体情况如下:

    观点1:王五将住房供其公司做办公用房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

    观点2:王五将住房供其公司做办公用房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非经营活动的情形,应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该规定的“取得工资的服务”是指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才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提供的职务性服务,仅指取得工资范围内的服务。本案王五提供房屋给其雇主使用不属于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提供不动产经营服务增值税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因此,王五将其自有住房出租给雇主使用收取的费用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77.34(=12000÷(1 5%)×1.5%)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王五出租房屋给其所在单位四川吉祥公司每月取得房租收入应交增值税177.34元,因月租金未达到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附加税费(城建税和),可请房屋所在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若月租金达到3万元以上,应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