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人与电脑的配合可以更优-凯发游戏
信息化:人与电脑的配合可以更优
叶全华
笔者遇到过几次这样的无奈求助:开具了专用,由于种种原因,实际货物最后没有发出,业务没有成立,但是在开具发票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在已经超过180天后,客户既不愿意接受发票,也没有义务接受发票并帮助认证。于是许多企业无法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也无法向客户取得配合进行相关逾期认证发票的处理。上,发生这样的特殊事件,往往就是购销双方因为某种分歧不欢而散的。
当企业在寻求税务机关帮助时,税务人员也以系统申报无法操作表示无能为力。许多这样的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增了销售,虚缴了增值税,上出现了不实的“虚假”业务。引申出更严重的问题是:这些发票得不到纠正,是否属于虚开发票了?
很明显,这样的处理是不符合税法精神的,多缴的税是冤枉的,多收的税是不应该的、不合法的。但是,这样的事件里有人犯错了吗?貌似又什么人都没有犯错,表面看仅仅是电脑在犯错,犯的是无法作为的“错”。实际上,这样的事情只需要在电脑信息系统中,在一个合理的环节给予合理的处理。
毋庸置疑,推行信息化管税确实是一种进步,不仅提高了征管质效,而且减少了许多人为干预的乱作为或者说作为。
但是,信息化管税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落实规范执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设置了一定的科学条件后,对税收工作进行自动信息处理和,确实减少了许多人为的错误,提高了正确率,减少了人为干预的不合规行为。但是,也正因为条件的设置,使得对一些确实存在的特殊情形不能进行识别处理。就像上述情况,其实就是允许在确认销售业务不成立的时候,申报中对销售额进行冲减就可以完成的事情,但由于关联性和税收条件的设置,在许多地方的实务中,企业无法对申报表进行必要的真实性申报,税务人员也无法进行操作。
笔者认为,在强化信息化管理的前提下,有必要留下余地,对特殊情形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权签的情况下,在严格要求的基础上,应该给予合法的请求或者需求进行人工干预的实际操作途径,妥善处理合法的问题。如上述的最后不成立的销售额问题,就应该给予解决,不应该多征虚假的税款(当然,在开票当时按纳税义务时间缴纳税款,没有错误)。解决的途径可以通过允许在“未开票销售”申报中进行冲销。当然,这里有必要履行一定的备案或者备查手续,以便证明其真实性。
本文刊登于2016年中国税务报b4版财税论坛
作者单位:嘉善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