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服务或者货物的赠送适用的价格问题,大家纠结的处理-凯发游戏
外购服务或者货物用于赠送,则通常认为购入的价格就是其他的销售价格参照,但有的同志可能又认真了:你们采购的价格是批发价,而视同销售是要作零售价格,这就说不清了,为何呢?因为现在批发与零售哪有分的清楚了,再说文件也没有说参照批发价格还是零售价格啊,对于批量赠送自然要适用批发的价格啊,这多顺啊,所以建议不要再追究这方面的认真研究的东西了,不然法无依据呢。
那基于此,我们可以认为,视同销售的价格就可以采用外购的价格,即所谓“平价”的流转处理。这个很多人认为这不是很简单了吗,平价转移,企业没有吃亏啊,进项与销项相抵,多完美啊!其实这个问题还复杂着呢,也是小编看到有的企业做的宣传小册子,感觉对这一部分说得不甚明白,于是小编在此也是多写几句,以示对我们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先看下面有的企业做的小册子的分析逻辑,以货物、采购为例:
我们可以看出,一个货物,对于不同的供应商、不同的抵扣情形之下,其视同销售价格差异这么多,这是不正常的,让供应商决定我们的视同销售价格?这个逻辑是不严谨的,我们知道,如果企业不是自产的货物,那就是可以借鉴其他纳税人的价格进行计算视同销售价格(不含税价格),那其他纳税人的价格,就应是一般纳税人找一般纳税人,而不是一般纳税人去找,更不宜从采购价格直接定自己的销售价格,这个逻辑是有问题的。
因此小编认为这个视同销售价格宜用85.47作为通用版本,而不是三个版本分别确认使用各自情形下的处理。不是很同意这样的理解。当然有的同志可能说如何理解率啊,成本是不一样的啊,所以视同销售价格自然不一样,不然上出现负数我们如何办呢?个案分析是形成个案的结果,再说有时候也不知道一般纳税人销售的价格是多少,说不定高啊,故以上面表格中的数据,在没有能力去充分了解市场的情形下,也是可行的。不过我们当然是充分支持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了,因为视同销售价格存在有利的地方,当然人家小规模纳税人还可能降价呢,这就说不清了,所以我们还是客随主便,就依表格中不认真的处理也是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