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拆除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进项税额不做进项税转出-凯发游戏
案例概况
吉祥建筑公司是,2016年5月在建筑工地搭建临时建筑耗用各类材料取得专用注明税额80万元,并进行查询认证于6月抵扣,假如2016年12月工程完工,对该临时建筑拆除,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吉祥公司拆除的临时建筑题进项税转出与否实际包含了不动产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两个方面的政策理解:
一、关于不动产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后取得并在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因此,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进项税额应一次性抵扣。
营改增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为什么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进项税额应一次性抵扣呢?在实务中,我们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形态来判定是否按照不动产抵扣的规定分2年抵扣。比如企业购进厂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厂房,同属不动产,一个是分2年抵扣,一个就是一次性抵扣。究其原因,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是企业的生产要素,后者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处理的原则不同。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规定。
二、关于进项税额转出
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因为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四川吉祥建筑公司在工程完工后拆除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也不必分2年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