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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共用不动产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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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8日购进一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88.19万元,该办公楼作为公司的办公用房,公司现开展的业务既有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也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问购买该办公用房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 湖南吉祥公司2016年6月购进的办公楼,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根据规定其进项税额88.19万元可以全额抵扣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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