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凯发游戏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集团公司2010年6月1日经我国及香港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成立香港吉祥全球控股公司(注: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认定条件),实收资本$1000万元,占股100%,2011年12月1日香港吉祥全球控股公司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上海投资¥1000万元成立上海吉祥公司,占股100%,2016年6月1日上海吉祥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分配股息¥600万元,问香港吉祥全球控股公司收到股息红利¥600万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一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二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香港吉祥全球控股公司可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四条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就本案来说,香港吉祥全球控股公司可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上海吉祥公司给其分配的股息600万元,应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同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湖南吉祥集团公司从香港吉祥全球控股公司分回的利润,也应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