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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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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无偿提供的是贷款服务,每月占用资金的最末一天为贷款服务完成的时间。

    案例概况

    发财公司系,根据该公司与发财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天津发财公司自2016年起无偿给长沙发财公司提供资金1000万元使用3年(注:假定2016年3年期4.75%),天津发财公司无偿提供给长沙发财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什么时候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透支、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性、、罚息、、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收取的固定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无偿提供资金应按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由于无偿提供的是贷款服务,每月占用资金的最末一天为贷款服务完成的时间。

    因此,天津发财公司后无偿提供资金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起,应按月应缴增值税销项税=1000*4.75%/12/(1 6%)*6%=0.2241万元。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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