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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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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案例概况

    天津发财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2016年6月8日与上海吉祥公司签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并于6月9日始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于6月13日收到上海吉祥公司6月10日开具的发票,发票注明税款8.80万元,但尚未支付货款,如何确定上海吉祥公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就本案而言,上海吉祥公司6月9日始提供管理咨询服务,6月10日开具发票的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6月10日为上海吉祥公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销项税额8.80万元。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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