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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异地开发的增值税预缴纠结问题-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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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其实,关于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税收征收问题,基层国税机关没有必要太着急,完全可以淡定,该着急的是项目所在地的当地政府

    今天又看到有人在讨论开发公司预售款的预缴的地点问题,到底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在所在地。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这里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向国税机关预缴,但对于异地项目来说,究竟是指机构所在务机关,还是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呢?谁是这个主管?很显然,出于不同的目的,其解释是不同的,即使在一些解读中也是出现不同的读法。

    其实,关于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征收问题,基层国税机关没有必要太着急,完全可以淡定,该着急的是项目所在地的当地政府。根据现有规定,增值税实行的中央地方存在的对半开分成,在有关财政问题(或者更坦白一点第说,在关于钱的问题)上,都是琢磨着自己的口袋的。地方政府他们很自然地会插手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地办证、就地预缴增值税的(正式增值税可以通过手续汇总缴纳)。这块肥肉地方政府是不会放过的,只是现在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他们还没有感觉到。一旦感觉到了,他们就会动用土地审批等资源,让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地办证预缴税款。

    因此,国税机关大可以淡定,让当地政府感受到预缴税款的好处和防止流失的难度,就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的办法。主管机关?谁都可以是主管,又谁都可以是协管,处理好利弊,一切解决的办法就是水到渠成。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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