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减免税权-凯发游戏
案例概况
上海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20日取得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预收收入21,000.00万元(该项目1-20层是2016年4月30日前修建完工,取得预售收入16,000.00万元;21-30层是2016年5月1日以后修建,取得预售收入5,000.00万元),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2014年5月8日。问该项目可否1-20层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21-30层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第十项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一经放弃减免税权,其发生的全部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减免税项目放弃减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减免税权。
综上所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某一项目的应税行为,要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得选择某一减免税项目放弃减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减免税权。
因此,本案的上海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自建的老项目要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得1-20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21-30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