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企业转让间接持有境内企业股权企业所得税处理-凯发游戏
案例概况
中国境内居民王小二、张三在新加坡以$1000万投资持股成立新加坡吉祥公司(其中王小二持股90%、张三持股10%),新加坡吉祥公司持有香港吉祥公司100%股权,香港吉祥公司持有上海吉祥科技公司100%股权(香港吉祥公司的非货币资产仅为持有上海吉祥科技公司股权),问新加坡吉祥公司将其持有香港吉祥公司27%股权转让给新加坡如意公司是否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税务分析
一、境外中资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所得: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包括股权等投资,如境外企业之间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发行的股票,其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一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新加坡吉祥公司是中国境内居民王小二、张三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非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属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应为非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适用税率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避免双重征税及税收抵免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加坡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按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 所得,根据新加坡关于在其他国家所交税款允许抵免新加坡税收的法律规定,新加坡将允许对该项所得无论是以直接或扣缴方式 交纳的中国税收,在该居民新加坡所得的应交税款中予以抵免。
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抵免中,缴纳的中国税收应视为包 括假如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给予免除、减少或退还而可能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的规定,新加坡居民企业从中国取得的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在中国缴税后,允许新加坡所得的应交税款中予以抵免。
综上所述, 新加坡吉祥公司转让其持有香港吉祥公司27%股权,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中国应税财产,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