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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支付展览场地费不必扣缴增增税-凯发游戏

李冼 / 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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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支付展览场地费,属于发生于完全发生于境外的服务,境内税务机关不具有税收管辖权,不能征收增值税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2016年-30日在航空产品展销会,需支付境外展销场地费$10万(假如当日$1=¥6.35)。问吉祥公司支付时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并扣缴税款?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2.税务分析

    支付境外单位的展销场地费,一般会涉及增值税、和,现将有款的税务处理进行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1)增值税税务处理

    我们先分析前,支付境外单位的展销场地费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营改增前,境外单位取得的场地使用费,由于场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境内税务机关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营改增业务具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难看出:位于境内的销售方(不含不动产租赁),无论购买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发生于境内还是境外,境内税务机关均具有管辖权,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方位于境外而购买方位于境内,则境内税务机关对发生于境内的服务和不完全发生于境外的服务,具有税收管辖权,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境内税务机关不具有税收管辖权,不能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支付展览场地费,属于发生于完全发生于境外的服务,境内税务机关不具有税收管辖权,不能征收增值税。

    因此,吉祥公司支付境外的展览场地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前后政策的延续性。

    (2)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以上规定,吉祥公司支付境外的展览场地费,由于支付方在境内,该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境外单位应在境内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吉祥公司支付境外的展览场地费,应按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6.35万元。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额=10*6.35*10%

    (3)印花税税务处理

    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4)对外支付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协议)或相关交易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

    根据上述规定,吉祥公司向境外支付的展销场地使用费,单笔金额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不需备案,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备案。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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