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凯发游戏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2016年8月以外购货物作为,作价500万元,投资给北方吉祥如意科技有限公司,货物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问该业务如行处理和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2.实务分析
(1)将购进货物对外投资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款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的还是外购的,以货物对外投资都要以其计算销项税额,即要视同销售应作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货物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2)将购进货物对外投资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形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或者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对外投资时,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即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
本案外购货物以公允价500万元作价,则应交企业所得税=(500-400)*25%=25(万元)。
会计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即符合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与税法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本案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 585
贷:-商品销售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 400
贷: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