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多用: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和滞纳金一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开具-凯发游戏
之后,企业向保险机构缴纳的由其代收的,没有能够取得相应的独立,如何入账成为一个难题。现在,税务总局终于发文明确在开具的保险费上一并填写,但是涉票双方需要注意几个细节:
1、保险机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可以将车船税并入增值税销售额开具,而是只能在备注栏中进行填写。否则将可能被视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保险机构在增值税发票中开具车船税内容时必须要完整反映几个: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金额、金额合计等。
也就是可以理解为这几个项目是必填项目,不得漏填、少填,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3、企业收到注明代收车船税的增值税时,一定要注意对备注栏中的这几个项目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没有填写完整的,应该及时退回开票单位,重新取得符合规范的发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范围内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