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土地价款,是否要剔除抵减销售额的增值税税款影响额-凯发游戏
案例:取得出让的土地是3000万元,该企业使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则在计算时,是可以抵减销售额的,相当于抵减了增值税3000/1.11*11%=297万元,这也相当于是减少了开发成本的支出。那计算时,是不是可以仍按3000万元计算扣除,还是以2703万元作为支付的地价款呢?
如果以3000万元,则其溢价率会低,而是不含入,相当于之后是得利的。如果以实际发生额的角度,以2703万元作为地价款,计算溢价时是不利的,那到底以谁为准呢?
一是,土地增值税有其计算规则,在扣除方面,考虑的逻辑是“挑三拣四”的情形,那与所谓的账上的并不强制一样。
二是,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这个是很明确,即如果有货物采购、如果是建筑服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则是不能再作为扣除项目的。
三是,出让的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是不是受限于财税[2016]43号文件中的“进项税额”认定呢?从处理上,相当于是作为减少土地成本处理,同时视为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中,这跟文件中的进项处理是一样的,但在定性上,是减少销售额,在增值税的申报中也是作为销售额减少处理的,这才是核心,只是记录上是作为独立进项处理的,这样是清晰的反映销、进核算的。
从有利的角度来看,是抵减销售额而不是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这一点似乎可以作为我们抵御财税[2016]43号文件中只明确了抵扣进项税额处理的情形,也似乎有“技巧”之嫌,当然从原则上来看,小编认为这确实是支出成本中的抵减增值税结果,不宜简单视为形式上的不同作为判断结果。
四是,如果不是出让的,而是从其他中购买的,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时,那不明确的属于了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的抵扣范围,对应的抵扣增值税是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
建议我们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对此进一步明确,当然在明确之前,我们的纳税人似乎也是可以利用一下政策空间的。
(1)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开发企业中的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3)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度规定企业发生相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