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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近30个"bt"备注栏,成最强大脑-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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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总局及地方对备注栏规定大汇总

    焦点:

    代收省力了,省事了,的“备注栏”功能越来越强大了,不过让我们疑惑的时,国家税务总局侧重于核算原始的表述是不是做了个好事。

    详细解读:

    问题一:保险机构车船税扣缴是如何个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

    五、关于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六、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起算时间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那什么是“交强险”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那事情就简单了,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代缴车船税!

    问题二:代收代缴车船税,要给个“收据”的问题

    纳税人交了钱,通常是要有个凭据,通常个人呢,给个保险标志,就结束了。但是如果是企业或单位的,那人家还要报销,报销时得有个举证啊,不然怕报销的人“造假”,别人也不好落实。于是这个文件就来说明这个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现在了,即保险业的发票由发票改为国税发票了,所以尽管大家可以延续旧传统,不过还是要统一做个明确,不然纳税人不放心,“折腾”自己,还有“折腾”保险公司,大家的消耗成本比较大啊。

    规定很简单: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不过后面一句,即“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小编略有不解,毕竟咱们税务机关还是管税务凭据的,最多可以相关联一下“税前扣除凭证”或“抵扣凭证”的解释,但是非要说成“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更宜从门的地方发出来声音。

    不过反正也影响不大,大家也明白个啥事,所以咱们不能拿这个来表达还有不满意的想法了。

    问题三: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功力有多大

    我们进一步来看看有哪些备注栏可以发挥作用:

    备注栏

    如下为地方性的创新之举,值得我们地方纳税人关注:

    备注栏2

    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那有的同志非要反对一下! 我没有按你们的要求写,比如写的差一个字,比如写上自己认为多的话,或者直接就不写,难道你不认可吗?如果从法规的角度,备注栏的功能就是备注,不代表发挥抵扣凭证一样的功能,所以这是在定性上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各个省份同志自创的名字,差的东一块,西一块,人的思维是有差异的,这让我们纳税人如何知道呢,因此小编认为,合规的执行的角度,就是写个“差不多”也不足以不予认可。

    郝龙航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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