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已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增值税处理-凯发游戏
案例概况
湖北如意有限公司是餐饮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销售2010年6月购进价值100万元的轿车,售价32万元。该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2.实务分析
【必须注意两个概念】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纳税人自己在生产上或管理上用过的物品。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旧货不是同一概念。
(1)营改增前处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处理,一直是财务工作者学习的难点与重点,它既涉及到是否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又涉及到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及减半征收的问题。为了便于理解,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现予以总结如下:
需要特别注意:
注意事项1: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注意事项2:如何判断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抵扣过进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征收率为6%、4%减半征收的一律改为“按3%减半征收”。
(2)营改增后处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显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有关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原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的延续。
总结: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和营改增前一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已经抵扣进项税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纳税人销售旧货的,一律在按3%减半征收申报缴纳增值税。
(3)案例分析
本案湖北如意有限公司2010年6月外购价值100万元轿车,根据当时政策,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2016你年8月销售该车时,可以按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0.62万元。
应交增值税额=32/(1 3%)*2%=0.62。
小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已经抵扣进项税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纳税人销售旧货的,一律在按3%减半征收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