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真的错了:汇算清缴后发现预提费用未支付也未调整需做补充申报-凯发游戏
案例概况
如意公司2016年,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该公司不能享受,申报2015年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2016年,该公司人员发现,2015年12月,预提的2015年度借款50万元,已作为财务在所得税前扣除,在2015年以后仍未支付,预计在2016年前也不会支付,无法取得相应的有效。问该公司如行账务处理?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2.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收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七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汇算清缴后发现未支付也未调整需做补充申报。
因此,昆明如意公司预计在2016年5月31日前也不会支付预提50万元,也无法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50万元借款利息不能作为2015年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昆明如意公司应申报2015年所得税87.50万元〔(300 50)×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需要按规定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