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上还有良知与正义-凯发游戏
长期以来,我们多数人认为在法律诞生之前,维护国家依靠的是手握强权,而自从法律诞生之后,总是盼望着法律对权力的制衡,梦想着法权社会的、良知和道义。当眼巴巴渴望走向法治国家、对“法定原则”入法兴奋不已时,是否冷静地思考过:法真的就一定是代表着社会的正义?法真的就代表着你的良知?或者压根儿没有思考过,仅仅被麻痹,麻木地执行着、遵守着“法”,成为法的“奴隶”?
一、法律之上还有“良知”
与其说理,不如案例更能说清楚问题。在西方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枪口不要抬高那一厘米的权利》(案例德文地址)。这个案例其实距今不是很久远,有许多人还可能记得那段往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被政治者分割成了两块——东德与西德。柏林墙横亘在东、西德分裂线上,是德国分裂和冷战后的重要标志,两边都有士兵把守。1989年夜间10点半,22岁的东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与一好友尝试逃往西柏林。于23点30分左右触发报警器,遭到5名守卫射击。其中东德士兵亨里奇在约39米的距离上用ak—47冲锋枪命中其腿部,但由于受害人的动作没有受到影响,亨里奇以为没有命中,故而将瞄准点抬高,并继续射击,这次直接命中心脏,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事后,亨里奇受到上司的嘉奖。但是,历史总是喜欢跟人开玩笑,仅过了几个月,在1989年底,柏林墙被推翻,东西德回归统一。由于他是最后一个死在柏林墙下的逃亡者,2003年为了纪念他,在他逃亡的地方设立了一个纪念碑。
东西德统一后,当年士兵亨里奇射杀翻越柏林墙的东德青年格夫洛伊事件,遭到格夫洛伊家人的起诉,要求追究亨里奇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上,亨里奇的辩护律师称,这些士兵是执行命令的人,他们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
1992年,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格夫洛伊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其余人员判处缓刑及释放。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1994年,德国联邦法院撤销了这个判决,理由是柏林法院未能充分认识到士兵不应作为此事件责任对象,而在另一种意义上成为了军事政权的牺牲品。亨里奇被减刑至2年(由于已经坐了2年牢,所以相当于立即释放),其余人等无罪。该案也成为了之后类似诉讼的判例。
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是他是最后一个翻越柏林墙而死亡的人,几个月后两德统一,此案社会反响较大,故而判罚偏重。后来联邦法院撤销判决也印证了这点。至于士兵究竟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执行命令,法院的看法是: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
二、法律之上还有“正义”
历史上,违反人类良知的法律有很多,但最突出的表现是纳粹德国的法律。其中尤其著名的是法定“告密权”(也即“检举揭发权”),导致大批犹太人和正直人士因被无端告密、造谣、揭发而死于纳粹屠刀之下。二战后联邦德国司法部门在处理这类告密罪行时,被控人犯往往辩称他们的告密行为是根据当时法西斯政权法律作出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对这种答辩的回答是,他们所依据的法律,由于违反基本道德原则,因而是无效的。”当时有这样一个著名判例:
被告是一名妇女,1944年为陷害其正在部队服役的丈夫,向纳粹当局告密后者休假在家时曾发表有损希特勒的言论。根据1934年纳粹政府的一项命令(其中规定凡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是非法的),其夫被判死刑(未执行)。1949年该妇女被控犯有1872年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联邦德国班贝格上诉法院最终判决其有罪,判决理由是纵然其丈夫是按纳粹政府的法令判刑的,但该法令“违反了一切正直人的正当良知与正义感”,因而是无效的。
从这个案例,西方法学界引申出一个重要法理原则:对恶法、恶行的抵制,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不容推卸的义务。
三、执法不能盲从需要“问心”
上述两个案例都不是我国发生的,法律的基本体系东西方本身存在不同,但从中也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执法需要正当性的考虑和良知的说服。对于税法来说,除了征收税款维护国家机器运作的基本外,还需要平衡社会的各方利益,主张正当性。在当前我国税法没有完整建立,主要以规章、政策作为支撑的治税体系,造成许多业务的处理依靠解读来完成。最突出的就是以来,对同一条款的法理解读各地不一,甚至有截然相反的解读。细读这样的解读,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都有自己的理由。那么作为执行者怎么掌握更好呢?如何呢?我觉得我们完全不能片面地盲从,更多地从这些政策的正当性来判断,结果往往不会有大的出入,至少可以理直气壮地从正当性进行解说。相反,离开正当性支撑的法条或者规定,你傻乎乎地执行,就很容易被追究责任。许多悄悄撤回的解读,如果你已经执行了,说不定什么时候就被追责了,再辩解的时候,也会被以“缺乏正当性”的理由而驳回。
因此,当我们执法时,时常需要想想自己作的事情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符合不欺压的道德良知?举一个例子:对于销售货物中的“三流”问题,如果业务真实,仅仅是三流中的某一流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显得没有简单的一一对应模式下的高度“一致”,这时候,你怎么处置就显得非常重要,也是检验你的基本素养的时刻。如果你因为纳税人没有完全符合政策的文字表述(其实有争议),而对其按照违反规定进行处罚,那么你缺乏对业务真实性的基本肯定,失去了处罚的正当性,这样的处置是缺乏“良知”的,不道德的。进而,如果纳税人依据正当性进入行政诉讼,你就基本败诉,直至被追责。由此可见,执法时首先考虑执行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符合良知是最重要的。
2.执法有时需要淡定。不知道你是否发现,有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暂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安排,如果你很淡定第慢慢处置或者按照正义感、良知来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来处置,慢慢地你会发现处置得比较明智,时候的政策安排也是如此,省去了诸多的麻烦。有一种人的想法就存在问题,总是喜欢按照宁可错征、不愿少征的思路办事,以为这样可以少担责,结果往往更容易被追责。所有的税务机关败诉案件,基本都是多证了税款或者多给予处罚。当纳税人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税收法定越来越明确下,缺乏正当性、正义性的处理,极可能招致追责。
当前,我们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是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就许多更多地按照正当性和内心良知来判断和处置,把弄“权术”者最终会被正义所压倒。牢记:用正当性和良知执法,错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