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运输企业的货物赔偿,增值税是不是作收入的问题-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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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税的处理上,有时不宜仅仅讲钱的净结算,同时将其净额与发票相关联
案例:
运输公司运货(玻璃)破损,运输公司运费10000,破损赔1000,票是开10000还是9000?
解释:
这个问题与我们另外一个涉及赔偿的案例相近,在税的处理上,有时不宜仅仅讲钱的净结算,同时将其净额与相关联。因此小编是这样的理解的:
(1)运输服务是运输公司提供的,价格就是10000元,这个是任务完成了,就要给钱,那运输公司的公允的运输的价格完成了,自然需要开具10000元的运输业发票。
(2)赔偿1000元,那是不是说玻璃单位销售了一堆货物给运输公司呢,这是不存在的,因为这堆玻璃,运输公司可能拿走了,也可能扔了,但其间并不存在销售行为,是一种赔偿的行为,但并不是玻璃委托运输单位提供服务给运输公司,因此这中间就不存在应税行为发生的前提,自然并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计税。
(3)双方净结算9000元,这个自然没有问题。可能有的同志说,取得了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当然可以,不存在虚开!那有的同志解释为,1000元没有支付款项,不让抵扣!有点来靠著名的国税发[1995]192号的意思,那现实当中,不付款,甚至永远不付款都抵扣的没有毛病,这也不是那个文件说的付款方向错的问题,因此自然不必多虑。
(4)相应的货物如果产生,1000元不够赔的,那就走税前扣除的损失处理。
(5)仍需要按10000元来计算。
(6)至于损坏的玻璃人家购买方是不要的,因此在销售上应按扣除损坏玻璃之后的价格与对方结算(通常这儿的有可能有争议,比如离开仓库之后的风险算谁的,那这个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