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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项目取得的补贴或其他收入是不是属于免税项目所得的组成部分-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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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政策并没有如此限制的角度来看,于纳税人有利的角度或许更合适一些。

    案例

    (1)如下是国税对此问题的一个回复意见: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是否?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12366    日期:2015-04-26

    黄先生问:我公司只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符合免征的规定,取得财政补贴和贴息的营业外是否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补贴收入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该补贴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单独核算补贴收入所得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

    (2)如下是某省国税的一个报道

    某风电公司混淆应入与免税收入少缴税款案,核心提示:根据省国税局2014年工业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国税局稽查局于2014年6月立案,对某风电有限公司2009~2013年纳税情况开展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企业主要存在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经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依法对该公司调减留抵税金25.02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42.62万元,罚款21.31万元,21.95元,已全额入库。

    一、基本案情

    根据省国税局2014年工业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酒泉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14年6月立案,对某风电有限公司2009~2013年纳税情况开展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企业主要存在将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经酒泉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增值税调减留抵税金25.02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42.62万元,罚款21.31万元,滞纳金21.95元,已全额入库。

    二、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某风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注册资金5000万元,主营风电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风力发电项目、cdm项目的运营及销售;电力生产和销售等。2011年3月建成并网开始发电。该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按1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还享受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电力)“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11年至20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至2016年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案件查办过程

    (一)查前准备情况

    风力发电是酒泉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型产业,享受多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检查是对稽查人员的一次业务考量。检查人员主动向各业务科室请教沟通,对风力发电的基本原理、企业的生产流程、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详细了解。同时,根据行业特点,对企业涉税事项及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出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点;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锁定检查中应重点关注的及拟采用的检查方式。

    (二)案件查办过程

    1. ,完善检查方案。为使检查方案的指导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在正式检查企业账务之前,检查人员亲自到该企业风电场实地调研,查看风电场的实际运转情况,同生产一线工人和财务人员面对面交流,对检查方案进一步作了完善。之后,对照涉税事项和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对检查人员进行合理分工。

    2. 核务,发现疑点科目。检查人员首先利用eta软件提取企业电子数据,按照分工对相关科目进行查询,对疑点结合、会计、、及其他有关纸质资料查证落实。发现该企业有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利息收入冲减“”而增加了免税项目所得的主要涉税问题。

    3. 认真沟通,说理式执法见实效。检查人员对涉税事项向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反馈,逐项说明定性依据,倾听企业意见。针对利息收入是否享受风电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检查人员耐心向企业领导及财务人员宣传相收政策,提供类似业务相关的税收处理依据,最终使企业意识到涉税问题的存在,接受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疑惑所在

    上述两个案例,一个是将纳入免税所得的计算中了,另一个是取得的利息收入,那这个从常规上看,并不是直接相关于项目生产的,但如果是直接与项目相关的呢?

    比如第一个案例,财政补贴是给整个公司的,而不是对于这个项目的,那混入免税所得计算是有问题的。而第二个也是一样,如果是整个公司的资金,而不是项目自己运营收入的资金相关的利息,那也是可以剥离出来不让享受计算减免税所得的事项。

    什么是项目及所得

    项目通常我们理解是一个部门或分公司的概念,有一些企业直接就以分公司来独立核算并管理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单独进行核算,是指对该优惠项目有关的收入、、费用应单独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单独的生产、财务核算资料,并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而对于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则另行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没有单独计算的,很难区分哪些收入和支出属于优惠项目,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税收优惠规定,在此规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以项目很重要,即项目有关的范围如何界定呢?比如某个项目,如农业项目得到政策的补贴,并非给一个公司整体随便花的钱。此时我们通常认为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相应的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不过如果这个钱并没有规定用途,就是项目的鼓励,那相当于是项目有关的收入的范围(从相关性上看),在计算项目所得时,就是项目相关的。再如上面的利息,如果也是这个分公司独立核算的账户的钱延伸的利息,或者是这个项目附加的收入,比如风力发电企业中同时发生的cmd相关的收入,仍是项目相关的收入,所以一定意义上讲,这是与项目有关联的事项。当然如果这个项目公司对外,取得的利息收入,那此时再作为项目所得,似乎应受到质疑了,

    争议仍在

    如果从狭义的角度理解,项目收入就是做这个事的收入,如果从广义的讲,则上面的事项也可以并入计算免税所得计算中。不过如果从征管机构的掌握便利性来讲,狭义的理解似乎应宜执法风险一些。当然于企业来讲,与项目的相关性收入,作为计算应税所得来看,在政策并没有如此限制的角度来看,于有利的角度或许更合适一些。当前不同的税务机关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这也是政策不明确之下的一种理解了。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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