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是不是可以一次性抵扣-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10-20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发现不一样的品质理解,大力税手做最专业的追求

    其实这个问题有点误导性,起始小编并没有特别重视,但后来细,可能还是一个问题,因此特别对此进行一个分析,供大家探讨使用。

    1. 政策规定

    (1)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2016年后取得并在制度上按固定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 分析

    非自建的取得,那只管“”核算的才要求分二年抵扣,否则一次性,如计入。至于两者之间的转换,小编认为还是要按照15号公告的说法来调整计算处理。

    那还有一个问题,“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那这个在建工程是走向2个方向的,一是固定资产,二是性,这儿从文字表达上看,因是“或者”的前后选择问题,所以后面这个取得的在建工程就不分是不是固定资产的事了,这是小编的理解。

    这儿还有一个问题,装修的事,这儿也不分是用于装修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是一个全包括进来的,所以这一点我们也是要关注。

    以上是小编的个人理解,看到少有人讨论,因此作为一个讨论事项分享。

    郝龙航

    作者
    • 郝龙航 笨鸟先飞,勇于分享,共同进步受益。
      微信公众号:hlhtax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