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是不是可以一次性抵扣-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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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发现不一样的品质理解,大力税手做最专业的追求
其实这个问题有点误导性,起始小编并没有特别重视,但后来细,可能还是一个问题,因此特别对此进行一个分析,供大家探讨使用。
1. 政策规定
(1)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2016年后取得并在制度上按固定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 分析
非自建的取得,那只管“”核算的才要求分二年抵扣,否则一次性,如计入。至于两者之间的转换,小编认为还是要按照15号公告的说法来调整计算处理。
那还有一个问题,“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那这个在建工程是走向2个方向的,一是固定资产,二是性,这儿从文字表达上看,因是“或者”的前后选择问题,所以后面这个取得的在建工程就不分是不是固定资产的事了,这是小编的理解。
这儿还有一个问题,装修的事,这儿也不分是用于装修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是一个全包括进来的,所以这一点我们也是要关注。
以上是小编的个人理解,看到少有人讨论,因此作为一个讨论事项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