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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地预缴增值税存在不确定因素-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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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按现有的操作模式要求,不需要开具《外管证》。只能对外来的纳税人录入临时税务登记证,导致税票显示的纳税人识别码与纳税人真正的识别号不一致

    根据《转让不动产征收暂行办法》(税总2016年14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16年16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16年17号)规定,异地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和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不动产或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根据规定,除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以外的纳税人由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发票。

    在原来时期,由于发票一般由当地开具,对于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管理没有太多问题。但是之后,由于无法发票,预缴的征收管理就成为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特别是面对国税机构对税源管理的职能的改变,在“管户”的职能上无论从人均管理户数,还是取消“管户”全职能上看,对税源的全覆盖式管理已经无法实现,“管事”制对其管理必然存在一定的盲区。政府部门之间对不动产和建筑涉税信息的信息共享的缺位,也势必使得国税部门难以“招架”。同时,在政策上仅规定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预缴的,由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处罚。这意味着对于预缴增值税的处理,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没有很好的征管政策措施给予从严管理。

    作为国税部门来说,从总局层面的增值税申报来说,在哪里缴纳是没有税额差异的,对全国总的增值税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对于地方财政来说,存在很大差异,更有费的出入。

    从当前征管系统来讲,异地建筑业可以通过《外管证》的管理进行预缴,使得预缴与纳税人的识别号一致。但是,对于异地不动产转让、出租,目前存在实际操作的问题,主要问题是根据“税总发〔2016〕106号”的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也就是说按照现有的操作模式要求,不需要开具《外管证》。在没有《外管证》的模式,根据目前征管系统操作,只能对外来的纳税人录入临时证、取得临时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导致税票显示的纳税人识别码与纳税人真正的识别号不一致,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是否对此认可存在不确定因素。道理非常简单,承认的话,意味着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不承认的话,上确实是纳税人自己的异地预缴。

    因此,在征管措施和征管系统上有必要进行完善,建议分两步走:先采用《外管证》管理,实现纳税人识别码的对应;后实现全国征管系统的实时信息共享,通过纳税人基本信息底册,给予相通纳税人识别码下的唯一身份的预缴。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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