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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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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项销售行为,货物和服务,多地有突破的是明确分开的,明确计算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先等等再后说。后总局解读中有收紧口径之意,却也未最终让地方减少这方面的突破。

    小编学习理解

    努力总是给我们爱学习的同志,协会或工作委员会还是体现了对税的探索精神的。且不多表,这一口径是否具有性的实施意义,还是就是这一停车设备企业的专属先用,小编认为应尽快明确政策规则,惠及、规及和税务机关,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也减少谁对谁错的pk,减少争议、纳税计算就是最好的好举措。

    (1)2011年23号公告是否有效

    说“执行”,小编认为表述有差异,说“参照”或许可行,都没有了,还引用营业税条例,恐怕逻辑上的理解困难一些。

    (2)“货物 服务”,是混合还是兼营,没有“性”了

    一项销售行为,货物和服务,多地有突破的是明确分开的,明确计算缴纳,混合销售?先等等再后说。后总局解读中有收紧口径之意,却也未最终让地方减少这方面的突破。

    自产的可以,外购的就不行吗?有想法的同志肯定还是多的,卖货高,混合不划算,服务多收点钱,税率还低,之前的款项划分看着“筹划”吧。

    (3)注意细节的内容,不要只看到结果

    “立体车库的购买方先购买车库设备,再交付乙方安装,符合“简易计税法”的条件,企业要将设备销售和安装业务分别核算”,注意,这儿是说先购买,并不是一并发生,即不是混合销售,但试点业务当中谁有这么啰嗦的签协议呢?但是这就是两笔交易了,但如果签一个合同中,那就不好解释先购货物,再购服务了,此时签两个合同吧,最好隔着一个周末吧。

    这只是一个表达,期待我们尽快明确口径,减少我们的智慧同志为此消耗着青春的时光,本无对错,只少规则明确、统一为要。

    摘录原文

    2016年上午,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相关业务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专题调研机械式停车设备企业营改增有关事宜。参加会议的有停车设备协会秘书长,大洋泊车、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负责人以及负责人。

    会上,停车设备企业汇报了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各务局在认定安装业务税率时存在异议,企业自己生产并安装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是否仍能执行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如仍适用,在符合相同条件的前题下,营改增后是否可以选按简易计税法进行纳税。

    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认真听取了各企业的意见,指出:税务总局在营改增整体指导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未充分了解特种设备行业的生产安装特点,对此类别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提报的材料,停车设备企业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可明确区分设备生产与安装业务,仍可按2011年23号文执行。其生产制造部分,按生产设备缴纳17%增值税,安装部分按“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类执行。相关负责人详细解释了“甲供材”的甲方是指付款方(购买方),立体车库的购买方先购买车库设备,再交付乙方安装,符合“简易计税法”的条件,企业要将设备销售和安装业务分别核算。只要合同中包含有甲供材条款(例如:甲方提供水泥、沙子及辅材)即算作甲供方。

    有企业问,设备销售合安装合同是否需要分别签订?

    相关负责人表示,没有必要把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分开签订,在同一个合同中分别描述就行。

    有企业问,关于老开票税率问题,如果甲方要求按照安装业11%税率开票,是否可行?

    相关负责人表示,老项目主要针对2016年前的老项目合同,采取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税率征收,如果甲方要求按照安装业11%税率开票,是属于市场行为,可按11%开具。

    [第三只眼注:简易计税本就是选择,如果感觉挣钱多,对方强要,那选择一般就是,反正对方多给钱就行,或者满足竞争就行,税务规则不管市场的交易才是]

    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最后指出,关于本次会议确定的内容,将列入税务总局营改增相关政策汇编中,年底前发布。各企业回去后向当地税务部门做好汇报,按本次会议确定的事项执行。各地税务部门如有疑问,可通过当地税务局逐级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咨询。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收问题的公告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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