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对境外"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有征税权的误解 -凯发游戏
“《关于加强非股权转让所得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有这样的说法:
为规范和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所取得的所得。”
这一条一说,我们的同志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了:
非居民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交易,即中国对这种情形没有征税权!白纸黑字,可能有些人还不知道呢!
那我们来看看,这块内容是不是真的可以这样明确的理解呢: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立场
《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第三只眼注:这儿的“权益性投资资产”是指投资份额的概念,如上面所说的股权,不过我们比较有意思的是,在税收规定的政策概念中,股票与股权往往是分开表达的。不过综合为权益性投资资产。当时实施条例的释义还解释为:
权益性投资,包括股权等投资,如境外企业之间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发行的股票,其取得的应当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实股票是股权的一种上市后的叫法(新三板不是真正的公开发行的股票),上面的说法看起来有差头了,其实是包容在内的概念,即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征税权在我们国内。
(2)“698号”是不是改了实施条例的规则
首先是改不了,其二是不要习惯性思维这样的事发生,这是原则性的问题。那到底哪儿出问题了呢?小编在想,是写文件的同志的思维方式与我们看文字的思维方式发生的偏差。为何啊,“698号”是基于股权转让(非公开市场股票)进行的防范性的税收管理,规则并不适用股票,所以人家解释“本通知所称”,并不是中国税法规定,差距就是几个字的距离!!
(3)现实当中没有看到有很多境外的炒股者来缴税的啊
我们在报纸上常会看到,比如减持平安股票的非居民,减持移动股票的沃达丰等,了多少亿的企业所得税,那除了这些之外,难道没有其他的小“虾米”吗?有的,但并不是人家必然缴纳,此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要规避的时候。
这就是与税收协定(安排)的避让,协定中用的词语是“s of the ”(中美协定),那这儿在中文协定中翻译的就是股票,这儿的股票并不是套我们国家的股票,不含股权的范围,是全含在内的意思表达。
还有就是比如规定了不动产组成,或者比例超过25%情形下的转让,中国有征税权,否则彼此让给对方企业在本方缴纳。试看,哪家的股票在交易中有这么大量比例的存在,所以基本上不存在缴纳的情形了。至于上面的那个沃达丰,那是当时协定中没有提到的25%免除的情形下,依协定征税的。
(4)总结
得出上述结论的起引是698号文件一句话,前后却是多个过程的结合分析。并不是说在交易市场买卖的就不征税,而是看是否达到条件。也并不是说从股权转为上市后形成股票,股权才征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