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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企业参加海外会展的中介服务想免税也不简单-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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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希望能够开拓更多的市场。因此,从事组织企业到海外参加展会的中介服务越来越多。那么这些中介服务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随着贸易的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希望能够开拓更多的市场。因此,从事组织企业到海外参加展会的中介服务越来越多。那么这些中介服务应该如何缴纳呢?

    一、基本政策适用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自2016年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的几个基本要求

    (一)要求

    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的书面合同,才能免征增值税。从正常的操作程序看,销售合同一般在商事活动中是首先签订的书面。因此,需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时间。

    (二)备案要求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行为的,按规定,应当在首次享受免税的期内(也可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跨境销售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的,应提交服务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同时,对跨境销售服务合同有明确的要求:

    (1)合同的文字要求: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2)境外资料的要求:纳税人无法提供上述第4点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3)对资料有异议的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备案要求

    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参加会展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符合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合同变更或者实际服务情况发生变化的,就应该进行备案变更登记。

    (四)备查要求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备案、合同等各项材料,作为备查资料,不得缺失。

    三、税务机关办理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备案办理中,应该按照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对于受理符合书面规定条件,税务机关需要进行后续。在后续管理中,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纳税人开展的组织企业海外参展,在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备案手续、资料备查齐全的情况下,符合条件可以免税,但必须要注意:相关备案备查资料要妥善保管,以免遗失产生税收或者。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备查资料不齐全,都将有可能导致不得免税,改为征税,并受到处罚。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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