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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有条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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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部分内容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自2016年1起,所有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以下简称)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但是,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机关申请代开

    这一新政策的实施,无疑对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一、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开具专票

    1.对于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以下同)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票,但必须是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否则不可以自行开具。

    选择了自行开具专票的纳税人除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即二手房销售)由于委托地税代开,继续沿用代开政策外,其他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全部自行开具。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政策中使用的是“可以”,说明这不是属于必须遵照执行的规定,纳税人可以进行选择。当然,对于正常经营,并以单位为较多客源的纳税人,一般是会选择自行开具的。(2)上述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销售、出口销售等所有销售额。(3)这一可以自行开具专票的规定不受期限的限制,除非以后另有文件给予废除。也就是说与财税〔2015〕96号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截至到2017年1止的规定没有。

    2.对于虽然符合规定条件,可以选择,但没有选择自行开具的纳税人,按照规定,仍然可以到国税机关代开专票。国税机关不得拒开。

    3.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69号公告的规定,不属于可以自行开具专票的范围。但是,由于当月销售额事先不知道是否会超过规定标准,所以笔者认为可以沿用现有的政策精神,在发生应税销售时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票,并预缴增值税。

    二、开具专票与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处理关系

    1.对于自行开具专票的纳税人,先开具了专票,但是当月累计销售额没有超过3万元的,应该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注意期限)。如果无法追回专票或者开具红字专票的,则对已经开具专票的销售额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对于纳税人按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在填写增值税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2.对于没有选择自行开具专票和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两类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销售时已经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了专票,并预缴了增值税。但是,如果当月累计销售额没有超过3万元的,则应该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没有追回或者红冲的,不予退回。

    三、提示

    虽然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了自行开具专票的便利,但是,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开具专票必须是自己真实发生的应税业务,并且按照发票管理要求进行准确开具。千万不可以因为碍于人情等原因,为别人代行开具专票,否则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受到严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在专票开具面前切不可“学雷锋”!!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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