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股的金融商品买卖中增值税计算如何确定买入价,是个仍要说的事 -凯发游戏
且说二级市场上买卖,这是没得说了,是的商品买卖,谁也说不出个不字! 再提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更是进一步明确了这个事情:
单位将其持有的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施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为买入价。
注意,这儿只是明确了三种限售股及送、转股的情形,对于其他个限售股的情形,那对于除此之外的那些个送股,还有转股,如何确定买入价呢?如果说靠这个原则,没依据! 没依据! 没依据! 重要的话说多少次也就这样易被否定。当然也是机遇,看如何操作理解了。
那现实当中可能有如下的理解:
(1)无价格论:送的,还要扣,上面的几种情形是恩惠之策,不要想的太丰富了。
(2)套用论:我们也参照收盘价行不行,或者甚至我们就按照送时的市场价,因为是人家送的,送的时候相应的处理已明确了。
(3)成本论:送股,是由的成本计量的,是从转到中,相当于了,而且还扣个税的情形了,企业中适用的,还要作分红再的认定处理。(当然有的文章还在坚持说按市场公允价格作分红处理,或者按面值,都是自己的一厢之想,这个股票送股与以发分红是不同的,股票企业是不存在销售的,就是自己的股本调整而已,原则上并不是企业买了股票或生产了股票,虽然市价可能是高,但那也是外部的评估,是投资人的炒,与我们企业有何)。
相对来讲,无成本论是不合理的,毕竟我们看到,上面的情形已被逼给放开了,受不了啊,但如果真认为说,这是增值税的规则,没有明确可以套用参照,买入价是0,就要去摊原来总价,但是原来的价可能已明确了如发行价为买入价,摊不了。那直接定0,估计同志们心里是不爽的。但无论如何,我们在几种方法中还是多有利的选择一下吧。
ps:有的同志在考虑,送转股本身将无形中增加股票的数量,及稀释降低价格,进一步拉低应税销售额,这跟限售股的个税“筹划”空间有相近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