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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磨自己:房开企业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宜理解为分房产对应配比抵扣-凯发游戏

郝龙航 / 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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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复杂问题简单化。

    第三只眼,发现小问题,不求奢华,思考好当下,提示好当下。关注,才能发现永恒的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于房开企业预缴税款的处理是这样的:

    (1)

    第十四条 一般销售自行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编遇到有的同志就问了,商品房销售的预缴税款,是不是要一套一套的配比上啊,比如预缴了100套的100万元税款,后来交付50套,应纳税额产生后税额为150万元,此时是允许抵减100/2=50万元,还是抵减100万元呢?因此这儿还真有可能想的歪了! 真是这样的,配比原则啊,多清楚啊。其实我们要从纳税人的身份上看,房子只是这个纳税人的口袋多少而已,至于花出去预付多少,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看那个口袋收回来的只去抵这个口袋花出去的,也不是说总共要花的,只去抵这个口袋中发的。因此很有可能一不留神就念歪了经。

    所谓至简,思考也是一样,当小编看着一堆堆文字的时候,就基本上放弃了,可视化的税务服务学习,非常有必要,我们是要把复杂问题简单化,而不是反之。当然为了多收费可以采取简单问题复杂化(小编还不会呢)。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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