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政策变化:视同销售的外购资产须以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凯发游戏
编者按:在实务中,的视同销售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印发,视同销售的外购销售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和税务工作者需要高度关注,为2016年的企业工作做好准备。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2016年1以外购货物作为,作价500万元,投资给北方吉祥如意科技有限公司,货物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问吉祥公司以外购货物作为投资如何确定销售?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或者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总结: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外购资产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自2008年1月1日到2015年1止,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外购资产情形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公司2016年以外购货物作为投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对外投资时,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即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
本案外购货物以公允价500万元作价,则应交企业所得税=(500-400)*25%=25(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5年以前以外购货物作为投资,可以选择按购入价确定销售收入。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政策的实效性,否则,可能会因适用政策带来重大涉税,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