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依法拆除的增值税、所得税该怎样处理?-凯发游戏
一、案例
2016年6月,某制造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两栋厂房之间进行改扩建,采用钢结构形式搭建天棚,两头进行封闭,用于生产半成品和材料的存放。两栋厂房系2014年建造,原值1000万元。该改扩建工程总价250万元,取得建筑业专用(注明销售额180.18万元,税额19.82万元)。7月,该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9.82万元。
12月,在政府开展的违章建筑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生两栋厂房是合法建筑,但改扩建属于违章建筑,责令企业作拆除处理。该公司当月自行拆除。
对于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增值税、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调整?
二、分析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于非正常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该公司违章建筑拆除,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取得并已经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9.82万元应作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一条规定,现行执行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制定的,属于程序性文件。因此,的规定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也是现行有效的。
2.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损失,损失,,损失,股权损失,和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综合上述情况,目前对违章建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是并不明朗的,只是对资产损失在申报税前扣除时作上述描述。笔者观点:(1)对于被拆除的违章建筑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则其发生的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之前已经扣除的也应当按规定不得扣除。(2)对于主管政府部门没有鉴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通知书之前自行拆除的,对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3)对于主管政府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被强行拆除的,其发生的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对拆除之前已经按规定税前扣除的,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不予调整。
当然,在各地存在这样的情况应该比较多,税总有必要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