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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核定征收缴纳。问该公司进行2016年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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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根据涉及的事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公告施行时间执行;第二条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
1.在2016年1以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2.在2017年以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三、案例解析
每日一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文件规定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