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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大坑:取得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后果及其严重-凯发游戏

李冼 / 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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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编者按:在实务中,时有购买建筑服务,可是如果取得的不符合税法规定,不仅不能税前扣除,除此之外还有更严重的后果,猜一猜是什么呢?

    案例概况

    吉祥开发有限公司是,2017年收到如意建筑有限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44万元,备注栏空白。问吉祥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二、税务分析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11%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自2016年起,在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不动产注释 )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港口码头服务))、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不动产注释 )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11%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建筑服务”以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业发票必须注明名称及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其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扣除成本。

    三、案例解析

    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44万元,备注栏空白,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扣除成本凭证,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思考:1.取得建筑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在备注栏也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也不能抵扣?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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