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必知】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界定-凯发游戏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开始了。在汇算清缴之前,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清楚企业的所得税是什么?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的企业来说,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但有一部分企业因存在特殊性而实行核定征收。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有明确的条件限制的,也有部分是需要实际判定的。
一、哪些情形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企业,是需要核定征收的。对于这些特定的的情形虽然前后有过一些规定,但是,在实际中,目前通常采用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资料、、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于企业如果属于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了属于特定纳税人外,实行核定征收。
二、特殊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属于特殊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也就是说,必须要求健全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1.最近,对特殊纳税人的范围的界定出了个新的补充规定,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但是其中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两类企业,属于特殊纳税人。但是,必须要注意:其中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两类企业。
因此,对于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符合国税发〔2008〕30号文件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存在其他不适用查证征收情形的,也需要实行核定征收。
2.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企业,实行特殊的,要求财务核算健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纳税人外,以下几种企业同样属于特殊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
(1)汇总纳税企业;
(2);
(3)、信用社、、、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4)、、、税务、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商标代理以及其他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其他一般企业的征收方式
对上述按照办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和特殊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的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因此,在鼓励和推进查账征收的基础上,对于确实难以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但应该促进其完善会计核算和,减少核定征收范围。
四、企业所得税是否都需要汇算清缴
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都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汇算清缴,按时申报汇算清缴申报表。汇算清缴截至期为(除特殊情形外)。实行查证征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适用a类申报表;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适用b类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