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清】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的财务和申报处理-凯发游戏
根据《关于印发〈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自2016年1起,所有增值税实行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新规定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重新进行了规定,将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与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实行统一按“”进行过渡核算,不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通过“固定”科目核算。
一、账务处理
(一)
按现行增值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购入设备和支付维护费时
借 “费用”等科目
贷 “”等科目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 ——应交增值税(减款)
贷 “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
1.购入设备和支付维护费时
借 “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 “”等科目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 “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及相关列示
(一)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1.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中填写。
2.在纳税申报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
(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在纳税申报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
(三)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中的“其他”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注意: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不属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纳税人应该区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