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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编者按:在实务中,时有房屋等不动产,如果承租方取得的不符合税法规定,不仅不能税前扣除,除此之外还有更严重的后果呢?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是,2017年收到如意有限公司开具的租赁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44万元,备注栏空白。问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自2016年起,在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试点,建筑业、、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附: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特别说明:
1.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案例解析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收到的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44万元,备注栏空白,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