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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凯发游戏

李冼 / 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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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万里奔波归故里,阖家团圆迎新春,《每日一税》君给您拜年啦。祝所有的朋友们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团圆、万事如意!

    编者按:近年,随着我国的发展,大量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以其专利技术创办高科技企业。实务中,个人以其专利技术入股企业如何缴纳,情况不同,迥异,值得关注。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在我国境内从事生物医药材料研究开发的高科技企业,2017年从海外引进全球著名医药材料专家王五加盟该公司决定,王五以其个人专利折价¥6000万元入股吉祥公司,支付为王五占吉祥公司10%的股权,另支付王五1000万元。请问王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二、税务分析

    (一)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股权、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其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企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起,个人以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将技术成果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小结: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在2016年9月1日以前,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投资入股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部分为股票(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投资入股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2017年1月20日,王五以其个人专利折价¥6000万元入股吉祥公司,支付对价为吉祥公司10%的股权,并支付现金1000万元。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王五不能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王五应在投资入股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吉祥有限公司代扣代缴在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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