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大坑18:债券利息收入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凯发游戏

李冼 / 2017-02-03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不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不属于国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万里奔波归故里,阖家团圆迎新春,《每日一税》君给您拜年啦。祝所有的朋友们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团圆、万事如意!

    编者按:大家都知道,企业购买、地方取得的利息免征。那么是否企业取得所有的都免征企业所得税呢?如果不是,有什么特例,为什么呢?请看本文详解。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2016年购买了2016年第二期中国铁路建设若干,2017年根据约定收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1万元。问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收到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二、税务分析

    (一)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365)×持有天数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购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短期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购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2日购买了2016年第二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若干,2017年1月23日根据合同约定收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1万元。因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不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不属于国债,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2017年2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收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1万元,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1250元(=10000*50%*25%)。

    温馨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债券利息收入都免征企业所得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