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企业必看:支付境外提供的服务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凯发游戏
编者按:随着我国企业的国际化水平的提升,时有需要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比如境外发债的评级费、咨询费,境外上市需要提供的券商、律所和所完全在境外提供的服务,我国境内公司在支付境外公司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呢?值得与大家一起探讨,欢迎拍砖。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是改增试点,2017年从境外律师事务所律咨询服务$30万(假如当日为$1=¥6.20),完全在境外提供咨询服务,该机构在境内无经营机构,支付服务费时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所得税源泉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根据以上规定,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2017年1月23日从境外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咨询服务,该咨询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因此,支付服务费时,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