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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凯发游戏

李冼 /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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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自2004年1月1日起,个人或个体户从事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编者按:马上要进行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了,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养殖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案例概况

    芙蓉区居民尚小二承包某湖泊水面30亩,从事渔业养殖,2016年度共取得渔业养殖所得80万元。2017年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时,尚小二是否应将取得的养殖所得80万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免征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小结:自2004年1月1日起,个人或个体户从事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应征收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规定,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墨鱼、鱿鱼等;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

    本案尚小二2016年取得的淡水养鱼所得80万元,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符合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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