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清税款仍判定为出售发票获刑-凯发游戏
缴清税款仍判定为出售获刑
1.大量虚设办理登记证,形成15家购票“壳”。
2.以高开票费点数收取开票费,向税局申报纳税,赚取点数差。
3.建筑业平票成为发票市场的“需求”大户之一。
凯、、佟达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宏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辽1004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凯,男,1958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辽阳市宏伟区宏凯建材经销处经营者。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被刑事拘留,同年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4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连凤,女,196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宏伟区宏凯建材经销处经营者。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被取保候审,2016年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达,男,1980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辽阳市宏伟区国家税务局分局税管员。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玉冰,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佟达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琳、郑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被告人佟达及其辩护人宋玉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为了达到通过非法出售发票,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多次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房照、照片等办理工商登记时所需要的资料,在辽阳市宏伟区工商局(现为宏伟区市场监督局)陆续注册成立了辽阳市宏伟区凯龙建材商店、辽阳市宏伟区万胜建材商店、辽阳市宏伟区凯通建材商店、辽阳市宏伟区力强建材商店、辽阳市宏伟区有隆建材商店、辽阳市宏伟区天南建材商店、辽阳市宏伟区宝成建材商店、辽阳市宏伟区凯利物资经销处、辽阳市宏伟区宏凯建材经销处、辽阳市宏伟区兴胜物资批发站、辽阳市宏伟区伟林建材经销处、辽阳市宏伟区恒大物资经销处、辽阳市宏伟区圣格建材经销处、辽阳市宏伟区宇宁物资经销处、辽阳市宏伟区民利物资批发站共计15家企业,并且将上述企业在宏伟区国税局办理了证,申领了发票。后在明知自己成立的企业没有对发票上体现的部分购货单位实际销售货物和收取货款的情况下,采取按发票开具金额约4.5%的比例收取开票费的手段,虚构体现在发票或销货清单上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向建设第六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的孟德义、处长史宝刚、经理王世虹、陈桂芳等人(另案处理)非法出售了辽阳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总计约1695万元;以相式向辽阳市城基嘉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艳(另案处理)非法出售了辽阳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总计约537万元。共累计非法出售发票金额约2232万元。刘宏凯、王连凤非法出售发票后,将票面金额3%比例的钱款用于上缴税款,非法获利共计33万元。
2、2014年年初,周兵(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佟达(辽阳市宏伟区国家税务局曙光分局税管员),欲为辽阳市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温俊库(另案处理)购买发票,佟达知道所管辖的业户刘宏凯、王连凤有大额发票,两次分别让刘宏凯提供金额约500万元的发票,并分别以票面金额4.5%、4%的钱款向周兵出售,非法出售发票共计109份,金额累计约1038万元。佟达非法出售发票后,将票面金额3%比例的钱款用于上缴税款,非法获利12.5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非法出售发票金额总计约3270万元,非法获利约33万元;被告人佟达非法出售发票金额总计约1038万元,非法获利12.5万元。2015年、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刘宏凯、佟达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王连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佟达已将全部赃款上交公安机关。被告人刘宏凯归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上述,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被告人佟达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投案说明、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具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交待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开具发票统计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税务登记表、发票统计表、复印件,证人史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徐某、韩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罗某、董某某、祁某某、王某、徐某某、温某某、周某、李某某、李某涛、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佟达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佟达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佟达均系初犯,三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刘宏凯具有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王连凤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刘宏凯、佟达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均应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均积极返赃、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本院审查,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佟达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佟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宏凯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王连凤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佟达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宏凯、王连凤非法所得33万元,被告人佟达非法所得12.5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立新
人民陪审员 史悦
人民陪审员 荣乃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闯丽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