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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凯发游戏

李冼 / 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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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编者按:在实务中,常有进口业务发生,缴纳了进口环节,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行进项税额抵扣,请看本文详解。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是增值税,2016年与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史密斯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协议》,设备价款€5000万元,分10次付款。2017年, 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购买设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按缴款书支付进口增值税¥533.25万元,缴款书填写企业名称:  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但四川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未向德国史密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7年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更名为: 南方吉祥科技,并重新取得营业执照。问吉祥公司能否凭2017年1月20日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二、税务分析

    (一)纳税人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只要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相符后可以抵扣,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需与的企业名称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规定,自2017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案例解析

    吉祥公司2017年1月20日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公司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不同,虽已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文件规定,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533.25万元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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