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点必看】北京国税5个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切身问题,看点评吧-凯发游戏
1.我公司取得2017年1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进行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因此,企业如果在2017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第三只眼:规则就是这样的,那就这样处理吧。还真没有好办法,想办法做点合规的亏损?
2.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记账? 增值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第三只眼看,这个问题是基本上符合原则的,只是现在所谓的个人车租给公司用,这种情形真的少啊,更多是报销费用。这儿说的报销直接的消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允许扣除的,但是我们再来看看增值税的抵扣呢?增值税的抵扣,比如公司租赁的车,如果是拉货用,但说油费公司承担,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是认为变相的减少了租赁费用呢?有一些人是这样理解的,但是小编认为,这个租赁也并不是全包了,人谈的价格就是这样的,比如我们请人来公司作审计,他们喝了公司的水电照明,难道说这个要视同销售,再通过服务转接进来吗?小编认为就看真实的采购方是谁,并不是提供租赁的同志拿着发票来报销这样的“虚开”嫌疑。
3.转让地上、地下停车位的40年使用权是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转让还是无形资产转让?
答:停车位如果没有产权不能转让,只能按照租赁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这是北京国税的一个咨询意见,小编认为,虽然与一些地方认为超过20年就是无偿的租赁,认为套别的法规否定税的规则,这个就有问题了。北京国税的意见小编是赞同的。但是有一点,就算是产权转让的实质,那税率或征收率都与租赁一个样,难道名份真的那么重要吗,在税的计算上。
4.给员工买的雇主责任险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
答: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这是北京国税一个增值税的回复意见,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并非属于不得抵扣的列举范围,这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可行的。小编认为这个意见也是通的。但是我们必须走出视野,企业所得税呢,对不起,企业所得税虽然大家呼声很高,认为可以扣除,跟个人没有太多关系,是财产险,但是为这个事再探讨有没有必要呢,有,但是我们作为一个小会计,人家现在是说不得扣除,这几个钱再折腾一下,也不值得,实践当中,就看着办吧。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户提供商铺租赁服务。请问:向租户提供租赁服务时收取合同保证金即押金,那么此押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押金在未改变性质前,不应缴纳增值税,转为租金或价外费用后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是北京国税的一个咨询意见,发布于北京国税的微信号中,当然我们不知道是不是一些“服务机构”外包的这种问题,但至少算是一个意见吧。从营改增之前的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来看,有的认为是价外费用,征的企业没有回招之力,因为价外费用太易扯宽了。当然小编认为,是不宜拉到价外费用中了,真要打官司,这个都是暂时存在,并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的。
现在营改增的问题,各地咨询意见太多,没有专业识别是很难的,那找第三只眼吧,我还是对增值税的研究有过超长的经历的,不过仍然要好好学习的。